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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莫言叫停手稿拍卖说起

  文/季涛

  近期在北京某拍卖公司2014年春拍“名家书稿、手札专场”中,一件莫言短篇小说《苍蝇·门牙》的手书原稿被莫言叫停了拍卖。

  莫言80年代刊登在《解放军文艺》杂志上的手稿为何出现在拍卖场上?《解放军文艺》相关人士表示,此手稿属于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失。

  作家的手稿是怎么跑到市场上来的呢?作者投稿给出版社或报纸杂志社,如果没被采用,一般都有几个月内退稿之说;但如果稿件被采用,出版机构多数不再退稿;除了能够独立成书的出版物,比如长篇小说以外,一般的报刊杂志,也不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,因而对手稿的去处和保管常常没有约定,估计莫言的这篇短篇小说也同样没有签订出版合同;而且,那时的出版机构少、作者多,前者更为强势,作品能发表就不错了,作者一般也不再过问手稿的权属和去处;此外,以往的手稿信札市场还没有形成,尤其当作者还没出名时,手稿更加不值钱,因此,当时如何处理都不会引起关注。

  后来,由于出版机构的搬迁,尤其近些年很多出版机构在改制、重组甚至关张中,造成其档案资料的大量流失。那些放在库房里的手稿、样稿、与作者之间的往来信札,都被当做废品卖掉了。2000年以来,笔者耳闻过许多北京的“破烂王”靠收出版机构的废品而致富的故事。笔者甚至还听说,著名画家投稿后的画稿也通过出版机构卖给了“破烂王”,再由“破烂王”加价卖给了艺术品收藏家。

  作家手稿涉及到两项权利——物权和著作权。著作权属于作家,不依赖物权的转移而转移;物权属于作家还是杂志社,要看当时双方的约定。在莫言的这个案例中,《解放军文艺》杂志社表示,莫言的手稿一直保存在编辑部,因此这次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出的。杂志社也承认,这些手稿的权利都归属于莫言先生,出版社仅仅是保存者。这样一来,莫言就有权利要求停拍。但手稿出现丢失、损失,杂志社也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。

  国家新闻出版署、国家档案局1992年9月13日发布的《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》第九条中,对出版作品的手稿所有权有过规定:“作品出版以后原稿(手迹)归作者所有,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,一般原稿保存二、三年后,退还作者,并办理清退手续。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。”可见,在退还作者前,出版社应按相关规定,承担妥善保管原稿的义务,不可自行处置。但由于以前出版机构与作者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,时间过长还可能造成超过诉讼时效。2003年,画家杨秋宝和叶雄就曾将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,索要80年代出版的连环画《红楼梦》和《子夜》的画稿。虽然时隔约二十年,但画家的要求最终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
  拍卖的委托人是否担负责任?这要看他是否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的手稿。如果不是善意取得,杂志社当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件手稿;反之,则要复杂许多,需要大家协商解决了。

  此次莫言书稿的拍卖,虽然不是杂志社直接委托,但手稿无疑是从杂志社流出的,可能将涉及物权、著作权和书稿档案制度等诸多法律法规问题。

  手稿拍卖涉及到法律是著作权和所有权,而去年钱钟书信札拍卖涉及到的是隐私权和著作权。今后,拍卖公司还能否拍卖手稿,也还要看是否是委托人善意取得!因此,拍卖公司在征集时必须更加严格地审核手稿来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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